[中国网]:
大家好,这里是中国访谈的直播现场。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面向社会开门立法。
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您好,黎所长。 (2006-03-29 09: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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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背景? (2006-03-29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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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劳动合同法》现在制定应该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我们的劳动合同从立法形式上来看,最早是1986年就开始了,在1997年4月确立了应该建立劳动合同,现在11年过去了,在这当中,出现了新的劳动关系的形式,比如灵活就业的形式。通过11年多的实践,原来的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有的已经不适合了,有的还没有规定到,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它,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2006-03-29 09: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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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两者是什么关系? (2006-03-29 09: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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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劳动合同在《劳动法》是占相当大的比重,但毕竟是整个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将《劳动法》里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详尽的规定。另外从法律之间的程序性来讲,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从法律的效力来说是新法高于旧法,如果《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它的一些具体的规定与《劳动法》有改进的地方,有变更的地方,有进步的地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处理问题。使得我们的司法实践依据也就更加的具体了。 (2006-03-29 09: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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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什么亮点? (2006-03-29 0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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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如果说亮点的话,有很多的亮点。这部法律从立法到现在,起草者是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一直贯穿的目的,比如限制试用期,原来《劳动法》规定就是六个月,现在进一步的限制在哪些地方不能用试用期,对这些问题加以规定。另外劳动合同的解除,这就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炒鱿鱼的问题。对用人单位炒劳动者的问题做了规定和限制。对短期化的问题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在很多方面都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2006-03-29 09: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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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现在全国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状况是怎样的? (2006-03-29 09: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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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首先我们要意识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企业的性质是什么,是跨国企业、一人公司也好,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个人企业,都应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同样的标准,没有什么更多的区别。 (2006-03-29 0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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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对于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这种口头合同的现象,用什么方法监管呢? (2006-03-29 09: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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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了,首先强化了用人单位和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应当说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不签订双方都有责任。就像结婚一样两人都得去登记一样,但在实际中劳动者的供求地位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就规定了,劳动合同文本要由劳动者签字,如果没有签订,就没有负劳动文本的责任,不签订或者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草案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2006-03-29 0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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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想问黎所长,目的是什么? (2006-03-29 0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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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实施这十多年当中,我们看出试用期条款往往是损害劳动者权益一个比较突出的条款,以试用期为名,使劳动者很多的权利都没有。比如说同工同酬,三险两金,还有把试用期不作为试用期,试用期过了以后不签劳动合同,这样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还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对试用期进行进一步的限制,这样就能够对劳动者的权益在这个条款或者在这件事情上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2006-03-29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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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具体对试用期的规定,有几个月的试用期,请黎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 (2006-03-29 09: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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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试用期仅仅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我们没有事先约定,事后没有解除试用期,因为现在很多的工种熟练程度不像原来传统工艺要祖传很多年,现在很多的不需要很长的试用期,显然可能目的就是减轻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所以我们强调试用期是约定,这是第一个。而且试用期是合同有效期内的期限,比如一年的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是合同期内的劳动者的权利都应该享受,比如三险两金的问题最关键,约定试用期的时间怎么办?时间越长,对劳动者越不利,这次的立法就强调了试用期约定条件,哪些条件不能约定,哪些条件试用期在三个月之内。针对实践当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也确实从具体方面保护劳动者权益。 (2006-03-29 0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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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劳动合同法》对拖欠工资有没有具体解释? (2006-03-29 09: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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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我也看到很多的意见,对工资提了很多的修改意见,因为工资是劳动追求的主要的目的,但是我们要知道,一部法律是要解决一个特定的问题,而不是要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工资本身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不占主要的问题,工资拖欠有其他的法律决定。工资拖欠有很多的部门规章,今后要使有一个满意的法律的话,劳动报酬法要专门规定。 (2006-03-29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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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用人工资的发放情况,由谁来监督呢? (2006-03-29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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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劳动监察可以举报,有仲裁。一般得到保护和追回的很多。支付50%-100%的损失。 (2006-03-29 09: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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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法律人]:
为什么不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2006-03-29 0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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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我想你对法律应该很熟悉了,我们知道《劳动法》第16条第二款上说了,法律只有三种规范,要求你必须做的,应当这是你的义务。我们不一定非要使用必须,我们在法律上通常使用应当。 (2006-03-29 09: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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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现在就业歧视也是很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歧视有没有限制和制裁的问题呢? (2006-03-29 0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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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它不是劳动合同关系里最突出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到终止,而就业歧视是出现在签订之前,不跟你签合同,如果叫合同,叫“前合同义务”。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将通过《就业促进法》和《就业保障法》,而不是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 (2006-03-29 0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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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我们现在看到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形式非常的普遍,我们想知道“一年一签”的形式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弊是什么? (2006-03-29 0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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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这算比较能认可的现象,现在更加恶劣的是几个月一签,三个月一签,甚至是一个月一签,这是非常恶劣的。利弊很清楚,因为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总体对劳动者是不利的,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是需要工作稳定的劳动者,每到年底就担心,每年有没有合同可签,或者有没有工作可做,我的工资到哪儿去领,这是一个问题。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化能解决一个问题,我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没有保护的。 (2006-03-29 09: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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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比如说我这个工作,或者我现在这个岗位,不需要那么长的时间,如果规定最低的期限,很多的岗位没法签合同。如果我们能设定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可以了,如果法律上频繁的使用短期合同,要加大法律责任,终止的时候要有解除金。而且有一个规定,雇佣的时间越长,终止补偿金就反比例降低,这是一个好事,因为对劳动者而言,有工作是很重要的。有些网友不理解,为什么工作时间越长,最后终止的解除金越低,这恰恰是保护劳动者,鼓励用人单位多用人,长期使用这个人。不能强制就鼓励他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2006-03-29 0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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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以前我们看到,解除一个人的合同的时候,可能按他工作的年限,年限越长,单位给他的赔偿金就越多。现在是相反吗? (2006-03-29 09: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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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现在不是的,以前终止没有补偿金,现在《劳动法》规定终止有补偿金,当然只是草案,最终是什么样的不知道。现在来看终止是要给经济补偿金,以工作年限成反比。一方面确实保护了劳动者,终止要负责,这样防止合同短期化是有效的。另一方面鼓励长期使用这个人,至于解除没有履行完的合同,随着工龄会增加的。 (2006-03-29 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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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我们看到许多的企业为了留住劳动者,很随意的用高额的违约金,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有没有保护劳动者的措施呢? (2006-03-29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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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这个问题比较的复杂,涉及到你刚才说的人才合理流动,还有劳动权的自愿性的问题,我在哪里劳动,用人单位没法管。比如说技师,把人挖过来,理论上也要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规定了付两个月的补偿金,这些在草案中也可以看出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关注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法里并没有做规定,现在强调了如果没有通知要负什么责任,进一步保护了用人单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2006-03-29 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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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嘟嘟]:
现在在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打赢官司,丢了工作”是老百姓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最大顾虑?(2006-03-29 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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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仲裁和诉讼的时候,有时候会丢掉工作,比如我要加班工资,丢了工作。我们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这样的解除都要法律责任,没有一个用人单位说,因为他和我打官司,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炒鱿鱼。如果这个问题是法律认可的,没有办法。如果这个理由不是法律认可的,用人单位还解除不了,所以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能解决,但是现实中维权成本很高,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解决的,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劳动争议处理法,用这些法律来解决专门性的问题。 (2006-03-29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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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晴天]:
很多人在求职的时候都面临着谈判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为了得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求职者在签定合同时,其实是勉强接受了用人单位不公平的条款,为日后的劳动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个现实的问题怎么办? (2006-03-29 1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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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解决的问题,劳动力供大于求是长期存在的普遍的现象,不仅在工作,这是世界性的问题,由于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为了得到来之不易的工作,会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什么叫不公平的条款?因为劳动合同的很多规定是法定的规定,比如说劳动时间、最低工资,这是法定的,不能说我愿意工作九小时,为了得到工资,我愿意工作九小时,这都是法律要处罚用人单位的,要突破法律的界限是不可以的。第二是可能使用一些模糊的用语,《劳动合同法》用了三个问题,合同文本由你提供,用人单位要考虑了,文本是你提供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你要负责。第二当文本的解释出现争议的时候,当人们不签合同,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词的时候,这些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法律能把现实改变了,只能针对这些现实的问题规制法律,使社会的关系达到平衡。 (2006-03-29 1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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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后两条劳动者听了比较得放心,稍微有保障了。 (2006-03-29 1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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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只要文字上两种解释,司法部门就必须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2006-03-29 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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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劳动合同法》的草案和劳动者的关系,请您总结一下? (2006-03-29 1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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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者现在的关系,现在讨论都发表意见,可能是《劳动合同法》通过以后实施都得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法》在修改通过之后,应该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又一个有利的武器,大家应该拿起武器保护自己。就像婚姻法一样,结婚就得依据婚姻法,建立《劳动合同法》就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就像当事人和婚姻的关系一样。 (2006-03-29 1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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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在市场经济之下,和谐建立劳动关系有什么规定? (2006-03-29 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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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了,大家按照规则办事,和谐社会的最根本的点就是大家要有一个共同的规则遵守它,和谐社会不是无序,不需要规则是不和谐的社会,和谐的社会的前提是按照统一的标准行事。 (2006-03-29 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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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嘟嘟]:
解除合同时,单位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其中是否包含本月,比如三月解除,单位是否要补偿四五月份呢?(2006-03-29 1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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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飞]:
这上面有点差距,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不足按一年算,如果上了一天班,用人单位就要补一个月,有的案子特别的明显,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满的第二天通知的,就要补两年。工资什么时候发不影响,在具体计算的时间上有影响,比如说我是下发制,我到25日才发,这可能有影响。这是时间的问题。我们希望尽量的采取及时发放,而且下发制确实有一个问题,月底发,在本月内发也是合理的。现在最怕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下个月发,我们要求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006-03-29 1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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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今天非常感谢黎老师的讲解,就像一位网友说的“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如何更好的被执行和监督,不仅执法机关要考虑,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谢谢黎教授,再见。 (2006-03-29 1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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